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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2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扶持科技型人才和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资金从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沈阳市创新型创业项目、人才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人才贷”)。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80%给予后贴息补助 ,贴息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人才贷”金额结合人才层次、项目创新能力、可持续盈利情况以及实际投入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贴息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结合项目实际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如贷款期限超过36个月,补助期限按36个月计算,否则按实际贷款期限予以补助。

第四条  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在沈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人才投”),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后,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补贴,每个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基金参与设立的投资机构,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个人或企业为主体向金融机构申办 “人才贷”业务。以一个经营实体为背景的“人才贷”业务,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办;同一经营实体有多个人才的,只能选择一个人才申请办理“人才贷”业务;同一个人才有多个经营实体的,不得重复办理“人才贷”业务。

申报主体为获得“人才贷”的科技型人才或科技型人才创业的企业。

2.创业投资机构需在投资期满24个月后,由其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申报贴息和奖励的条件

(一)科技型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企业在沈依法注册设立,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应为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科技型人才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沈阳市注册设立,原则上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且科技型人才从事所属专业领域的经历在3年以上。

3.科技型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

4.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三)“人才投”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创业投资机构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2年以上。

2.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人取得中基协登记备案。

3.实缴资本到位。

4.对在沈成立5年之内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单次300万元(含)以上,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在政策施行后开展投资。

第四章 申报要件及受理流程

第七条 科技型人才创业企业申请“人才贷”贴息补助的申报要件。

(一)“人才贷”贴息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三)企业征信报告;

(四)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科技型人才申请“人才贷”贴息补助的申报要件。

(一)“人才贷”贴息补助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个人征信报告;

(四)合同、银行放款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人才投”奖励的申报要件。

(一)“人才投”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对账单等实缴资本到位的证明材料、股权投资合同、投资资金银行入账凭证,且截至奖励申请日前未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证明;

(四)创业投资机构与其管理人的委托管理协议;

(五)中基协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新型创业项目基本介绍;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人才贷”贴息审核流程。

经办金融机构向申报主体发放贷款1个月内,将第四章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局审核,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核结果反馈给经办金融机构。资格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每6个月申请1次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人才投”奖励申请审核流程。

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在符合条件后1个月内,将第四章第九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局审核,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主体。审核通过后,申报主体可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予以重审。公示期满,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事项,拨付资金。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人才项目积极开展“人才贷”和“人才投”业务,并在办理“人才贷”和“人才投”相关业务中提供全流程服务。

第十四条  市金融发展局定期向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协调服务,经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审核通过后,支持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金融发展局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人才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人才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市金融发展局要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市财政局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人才贷”政策与沈阳市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同时享受,“人才投”政策与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不同时享受。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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