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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8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2021年7月26日

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

(2021年-2023年)

为落实《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补足“体制机制短板、经济结构短板、开放合作短板、思想观念短板”,聚焦我市“一枢纽、四中心”战略目标,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全市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着力优化存量、做大增量、做强总量、提升质量,推动金融产业实现市场化推进、差异化发展、功能化布局,促进产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加速推进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为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金融支撑、为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立足长远,系统推进。立足“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长远目标,强化系统思维,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思路,构筑高效的系统化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标准落实落细。

突出重点,补强短板。聚焦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关键领域和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等关键短板,加强各项举措协同性连贯性,集中优势资源着力拉长板、补短板,以引新培优强化集聚,以局部带动全局改变。

服务实体,改革创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围绕沈阳装备制造业等工业发展特色和新兴产业发展特点,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市场体系,寻求发挥融通资金、整合资源、价值增值等方面作用的产业金融手段和工具,加强科技应用,开展务实创新,畅通产融对接渠道,优化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金融业发展市场规律和重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找准政策着力点,顺势而为、杠杆引导、环境先行,加快培育引进优质市场主体,全面调动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存贷款余额增速达到6%以上,保费收入增速达到4%以上,新增上市公司2-4家,落地1-2个有影响力的金融科技项目。

到2023年底,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缓解,金融服务手段实现突破,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突破,金融科技创新实现突破,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监控手段实现突破,主要金融风险得到基本化解。金融机构体系更加完善,金融产业支柱地位进一步巩固,区域金融中心综合实力排名进入全国前20位,初步构建起东北区域金融中心框架。

专栏一  2023年主要指标规划目标

序号

指标

规划值

属性

1

金融业增加值(亿元)

600

预期性

2

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8%

预期性

3

本外币贷款余额(亿元)

21500

预期性

4

保费收入(亿元)

400

预期性

5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数量(家)

1-2

预期性

6

新增A股和H股上市公司数量(家)

10

预期性

7

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家)

60

预期性

8

新增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家)

30

预期性

9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总数(家)

1200

预期性

10

上市后备企业库数量(家)

400

预期性

11

国内有影响力的金融科技项目(家)

1-2

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金融组织体系壮大计划。

1.金融机构体系完善行动。

(1)完善银行业机构体系。积极争取设立各类短缺金融牌照,加快“金融全牌照”城市建设步伐。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做大做强,提升地方金融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探索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统筹推动辖内4家农信机构改革化险和转制农商行,加强不良资产清收和推动农信社募集股本,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沈设立分行。支持国内外知名银行业机构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特色专营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盛京金控集团、辽宁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积极发展保险业机构。积极争取发起设立互助保险公司、科技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一批新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保险业机构设立财险、寿险、健康险等保险公司总部、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运营中心等,吸引保险公司设立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以及不动产、基础设施和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推动设立更多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业机构体系。[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快证券期货业机构发展。支持国内外知名证券期货业机构在沈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等,吸引证券期货业机构设立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研究咨询和投资银行等专业化子公司,引进培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构建种类齐全、服务高效的证券业机构体系。配合监管部门,摸清证券机构风险底数,强化多方协调,积极推进网信证券破产重整方案获批,确保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发展行动。

(1)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加强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收费等行为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统筹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重点培育1-2家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盛京金控集团]

(2)统筹推进5类机构规范发展。按照省金融局统一部署,做好小贷、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5类机构清理规范分类处置工作,并印发实施5类机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审核指南,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精简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两类机构监管力度,建立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3类机构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将完成整改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三类存量机构以及取得行业准入许可的三类新设立机构全部纳入名录。[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集聚发展。支持自贸区沈阳片区、金融商贸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打造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发展集聚区。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改善资本金条件,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提高我市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支持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产业租赁,推动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我市产业链成熟、信用良好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吸引一批国内龙头型的商业保理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统筹推进我市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快商业保理业务的推广与应用。探索商业保理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与模式创新,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沈河区政府、自贸区沈阳片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市直部门]

3.国有金融平台壮大行动。

推动有条件的金融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平台带动作用,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引导国内外优秀金融机构在沈阳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全市金融资源布局,撬动社会资本更好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二)资本市场建设提速计划。

1.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行动。

(1)全力储备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对标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标准,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科创板重点鼓励发展领域,全面梳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鼓励证券公司、基金机构等市场主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资源投入,加强企业走访调研,以科创板、创业板为重点,做好科技型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筛选。[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

(2)培育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根据分层分级推进路径,成熟一家报辅一家,成熟一家报审一家。挖掘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强化对企业的培育力度和服务深度,推动在未来3年逐步达到上市挂牌条件,力争到2023年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达到70家以上,加快推进上市进程。[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3)积极对接省上市企业后备库。进一步落实好省政府对于上市企业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的扶持政策。到2021年末,我市纳入省后备企业总量到达10家;到2023年末,达到30家。[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4)推动企业报辅和报审。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专业推动力量,对企业进行上市可行性评估,签订辅导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拟定上市方案,协助企业解决辅导、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动企业进入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对已完成辅导备案的企业,协助企业及时解决企业报审前遇到的问题及开具无违规证明。对处于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证监会审核注册阶段的企业,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协助企业及时解决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开具无违规证明。[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企业上市挂牌推进行动。

(1)解决上市进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严格依法、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它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规范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妥善处理。[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2)发挥好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工作中的专业优势。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沈开展业务。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配合证券管理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诚信档案,建设一支以优质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核心的专业化队伍。[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3)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支持辽宁证券业协会、辽宁上市公司协会、省市基金业协会在沈举办各项活动,提供优质专业化服务,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合规发展,全过程、多维度助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辽宁证券业协会、辽宁上市公司协会、辽宁基金业协会、沈阳基金业协会]

3.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行动。

(1)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开展直接融资。通过再融资、公司债、双创债等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做强主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

(2)加大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的服务力度。协调解决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用地、环评等问题,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本地投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针对上市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发展并购基金,支持企业重组改造。推动和支持我市上市企业联合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收购上下游关联企业,加速产业链的延链、补链、强链和固链。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研究我市ST上市公司通过并购科技创新型企业,改变传统主营业务,力争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辽宁证监局]

(4)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通过资本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4.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行动。

(1)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发展“科技创新专板”。推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为重点,构建立体化、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金融综合服务能力。积极争取中国证监会创新业务试点,争取纳入转板等创新试点范畴。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强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挂牌培育辅导,提升培育和投融资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2)优化信息披露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升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披易平台”功能,到2021年末,争取挂牌企业年报披露率达80%以上。完善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分类评价机制。加强市场数据研究,依托年报数据形成挂牌企业分析报告,服务企业合规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3)强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直接融资。以私募股权、可转债为抓手,优选有潜力的挂牌企业,帮助投资机构选择优质投资标的,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可转债。[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5.基金业壮大行动。

(1)发展天使基金。推进天使基金建设,重点支持全市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内企业。吸引境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沈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盛京金控集团]

(2)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针对企业起步期、成长期和重建期的融资需求,支持社会各类资本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天使投资,培育壮大一批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注册基金投资沈阳经济区乃至省内外其他地区。以全市各科技孵化器为重点,为天使基金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发展环境。吸引境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沈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针对本地基金项目投资不饱和问题,由浑南区、铁西区、沈河区、和平区定期向本地基金组织发布融资项目,形成项目发布和路演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县(市)政府)]

(3)支持盛京基金小镇发挥载体功能。完善“科创企业库、投资机构库和技术专家库”,利用京沈合作契机,加强沈阳基金业协会与北京基金业协会合作,开展驻京股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对接。[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浑南区政府]

专栏二:资本市场建设基础工程“一库、三机制、一策、两载体”

一库

即,上市后备企业库。2021年,研究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为重点,遴选产生400家企业作为全市上市后备库企业。形成市区两级后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可升级、可转换,原则上每年调整更新一次。

三机制

完善

市级

绿色

通道

机制

发挥好市金融和稳定委员会的上市协调职能,强化主动服务、责任担当,加强沟通联系、分工合作,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注册、资产重组、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及产权确认等审批事项,各部门需开辟绿色通道,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压缩流程,简化程序,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建立快速有效的问题解决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

强化

监管

合作

机制

加强与辽宁证监局监管合作,协助辽宁证监局开展我市重点后备企业的辅导备案监管,协调掌握和宣导企业上市最新政策,提升企业规范运作的质量,积极推动上市审核机构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相关部门的互动。

强化

区县

责任

机制

加强目标考核,到2023年,浑南区、铁西区要有10家以上上市公司,沈河区、和平区、大东区要有5家以上上市公司,皇姑区、于洪区实现上市公司零突破。浑南区、铁西区要储备5家以上辅导备案企业,沈河区、和平区、大东区、沈北新区要储备3家以上辅导备案企业,于洪区、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要实现辅导备案企业零突破,实现区、县(市)上市辅导备案企业全覆盖。

一策

进一步落实好上市扶持政策。对实现上市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其中,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报审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两个阶段进行奖励,实现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最高奖励100万。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奖励20万。

两载体

培育企业上市辅导载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辽宁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辽宁基地对接上交所的重要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人员交流,支持承办路演活动、研究及会议,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基础培育工作。积极争取新三板资本市场服务辽宁基地落户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精选层、创新层挂牌的基础培育工作。(三)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1.传统金融创新服务行动。

(1)创新发展银行业务。支持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供应链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拓展票据、信用证等中间业务,积极探索投贷联动等新型融资模式,加大对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新经济、新业态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创新提升保险功能。支持保险机构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消费保险、物流保险、企业财险、工程险等领域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提升保险的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保障功能。发展普惠型农业农村保险,为防止脱贫农民“因病因灾返贫”提供保险解决方案。发展责任保险,积极发展教育医疗、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建筑工程、职业责任、社区管理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科技保险,发挥科技保险风险缓释功能,降低科技创新项目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市保险业协会、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支持证券期货业务创新。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业机构有序开发跨市场、跨行业、跨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证券业机构建立“全市场、全资产、全产品”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和财富管理功能。鼓励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提供“债权+股权+上市”综合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上市及挂牌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与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全面合作,构建快速对接机制。鼓励证券业机构加强与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系统开发商等机构开展合作,依法自主进行互联网业务创新,支持期货机构服务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基金业协会]

(4)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功能。大力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评估机构、咨讯信息服务机构、财经媒体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配套服务。支持本地中介服务机构拓宽业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并购重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2.政府增信机制优化行动。

(1)启动信保基金。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载体,建立“银行+担保+保险+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推广信保基金,为缺少抵押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盛京金控集团、沈阳科技担保公司]

(2)扩大“助保贷”规模。发挥“助保贷”风险补偿作用,在首期3000万元风险资金池基础上,建立风险资金池补充机制,按实际规模要求不断补充资金池,增强银行合作信心。[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盛京金控集团]

(3)推动涉农地区建立健全政府风险补偿机制。推广“政府+银行+担保”合作模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抵押品范围,提升涉农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涉农地区融资顾问制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

(4)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强化金融支持双创工作力度,利用财政贴息措施,积极拓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项政策, 2021年内预计新增6.8亿元,支持1500个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三年累计新增15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5)建立项目清单定期推送机制。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全面梳理市级重点企业和项目,围绕融资需求,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向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推送,以常态化对接机制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最大限度解决项目融资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四)特色新兴金融发展计划。

1.科技金融发展行动。

(1)创新发展科技信贷。支持银行组建服务科技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支行,开展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探索股债结合的创新型融资方式。鼓励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和运营,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动基金与银行合作与对接,缓解科技企业融资约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2)创新发展科技保险。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保险公司,支持保险公司在沈阳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精准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模式,为特定行业科技企业提供订制的保险组合产品,提高企业风险成本使用效益。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等专利保险服务。完善信用保证保险风险补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风险补偿、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等保险补偿机制以及探索科技保险补贴机制创新,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

(3)完善科技金融平台体系。发挥平台经济的溢出效应,依托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沈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平台,通过上线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以及助保贷、信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府性政策工具,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注册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符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最大限度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

2.普惠金融发展行动。

(1)积极开展“三农”普惠金融。积极支持农商行、村镇银行拓展“三农”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动产抵(质)押贷款、农业企业和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融资,鼓励发展农业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联合开展“期货+保险”创新,提升服务农业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保险新品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大力开展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微贷技术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订单、仓单融资,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辽宁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3.绿色金融发展行动。

(1)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研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理财、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支持低碳节能、清洁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2)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机构。支持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开辟绿色信贷审批专项通道。支持民营资本发起组建绿色担保、绿色小贷和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助力绿色项目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绿色评级、绿色认证资质的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业类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健全企业环境信息监测与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绿色金融发展基础环境。[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

    (3)开发性金融市场化模式支持沈阳城市更新。发挥国开行低息贷款优势,在不新增政府负债、不形成土地储备贷款的前提下,推进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和功能完善,盘活释放存量资源,提升城市形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金融发展局、国开行辽宁省分行、各区县(市)政府]

(五)金融科技发展计划。

1.金融科技应用推广行动。

(1)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智能合约、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等金融科技,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服务和商业模式,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拓展智能投顾等新业务,加强风险控制,提升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2)推动准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鼓励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征信机构等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信用评价、风险管理等核心能力,依法合规经营,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租赁物的有效管理,应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租赁资产登记信息共享问题,应用大数据提高金融租赁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经营效率和核心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

(3)推动要素交易市场应用金融科技。鼓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等运营机构充分运用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技术开展交易撮合、登记结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创新,提升交易便利性,拓展交易范围,提高交易安全性、透明度和效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盛京金控集团、辽宁证监局]

2.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培育行动。

(1)积极引进和培育金融科技企业。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战略引领作用,加大政策资源投入和战略性引导,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金融科技企业在沈阳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信息技术人才、大型金融机构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金融科技企业。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利用沈阳本地、东北乃至全国的广阔金融科技应用市场,大力开展产品、技术和服务等创新,积极输出领先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成为行业“独角兽”公司。加强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移动互联、物联网等金融科技底层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盛京金控集团]

(2)引进金融科技项目主体。推动亚洲互联集团落户沈阳,成立亚洲互联(辽宁)集团。在未来京沈合作大框架下,承接数字金融项目。[牵头单位:沈河区政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3)在沈构建国家金融标准。探索建立金融票据信息化与实体化结合治理的国家标准。依托东北金融后援服务基地,积极开展金融票据规范存储和信息化录入,并有序推动其成为团体标准乃至国家标准,扩大沈阳金融影响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大东区政府]

3.金融科技源头创新行动。

(1)推动开展金融科技基础研究。支持相关机构设立金融科技研发机构,推动有共性问题的企业进行技术联合攻关,加强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形成一批金融科技知识产权和专利。[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提升金融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深化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

(六)金融对外开放计划。

1.境外金融机构引进行动。

支持新设合资证券公司、合资保险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加快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在沈阳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沈阳本地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外资金融机构与沈阳本地金融机构加强业务、人才、市场等领域全面合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跨境结算融资服务创新行动。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收支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手续,提高结算效率。依托自贸区开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实现本外币账户一体化管理。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境外借款、境外发行债券、非居民账户现金交易、本外币双向资金池、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跨境融资租赁、供应链贸易融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牵头单位:自贸区沈阳片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3.跨境双向投资通道扩大行动。

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政策平台,探索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和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等金融开放业务试点,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沈阳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扩大跨境双向投资通道,有序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牵头单位:自贸区沈阳片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七)金融服务和监管手段创新计划。

1.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提升行动。

推动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整合信保基金、助保贷、国家再担保体系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政府性政策工具以及人民银行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形成资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平台作用,真正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金融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市发改委、市信息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2.企业征信平台完善行动。

以企业征信平台为载体,加速推进征信系统建设。扩大征信平台市场化应用,进一步完善征信报告,加速推进征信评分子系统上线,全面实现地方征信在银行机构获客及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全场景应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拓展区域数字金融服务深度与广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盛京金控集团]

3.金融风险预警平台应用行动。

利用数字监控手段,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典当、保理、交易场所、网贷等机构实施全面监管,并对非法集资等各类风险进行定期排查。建立市区两级核查联动机制。推动历史陈案筛查与信息完善,并制定陈案处置机制,积极发动群众,拓宽举报线索来源,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能力和企业风险预警能力。推动地方金融治理由传统被动监管、粗放监管、突发式应对向主动监管、精准监管和协同监管模式转变。[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金融安全环境提升计划。

1.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完善行动。

加强与驻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金融与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充实区县(市)金融监管力量,明确市、区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隶属、业务指导关系,充分发挥基层贴近市场的优势,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市直部门,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行动。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继续推进陈案化解工作,力争2021年底前完成3家顽固性陈案化解工作,2023年完成8家顽固性陈案化解工作。加强与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防联控。压实区县主体责任,加强案件处置月调度、月报告工作机制和检查督导机制,有效推进案件处置,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加快中普案件处置进程,年底前完成第二期债务清偿工作,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确保中普群体整体稳定可控。[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市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金融法治意识提升行动。

增强金融法律专业服务能力,将专业金融法律人才纳入金融人才引进目录,搭建执法、司法人员金融知识培训平台,全面提升区内金融法律服务人员水平。提升地区金融素养,通过在新媒体、电视、公共传媒等渠道投放金融普法公益广告,在校园、街道开展金融普法公益课程,全面提升民众金融法律素养,提升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执法、司法人员金融知识和业务的培训,提升金融执法与司法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等市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九)金融人才队伍培育计划。

1.金融人才引进行动。抓好《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等“1+N”人才政策的落实,对接“盛京优才英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沈阳“金融人才发展计划”。深入开展“人才贷”、“人才投”投融资创新机制,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推动人才在政府、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之间的合理流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金融人才培养行动。依托沈阳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加大金融及相关专业招生力度,推动高等院校与金融机构共建金融研究院、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订制化培养实践型金融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商学院、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合作设立金融研究院、财经职业学院、高端金融教育与培训机构,加快培养一批金融监管、基金管理、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在沈金融机构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大对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的奖励资助,加强高端金融人才培养。[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3.人才环境优化行动。依托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金融街”,打造国际化、高端化、生态化的人居环境,建设高质量金融楼宇,形成高端金融人才集聚区。针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研究设立金融人才认证服务中心,完善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提升人才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沈河区政府、和平区政府]

三、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实施。

成立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发展局,分管副秘书长担任主任,市金融发展局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推进会,加强横向协同,推进重点行动和重点项目落地。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动,积极向省、市争取配套措施,增强上下联动,形成发展合力。

(二)资金保障。

加大对金融集聚载体建设、金融平台建设、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政策性增信体系构建、区域要素交易市场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促进金融机构和人才引进,引导金融创新,加强金融中心宣传推广。

(三)机制保障。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推动作用,将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纳入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行动计划实施的评估机制,形成季度评估、半年考核及年终表彰评估机制,保障行动计划如期落实落地。建立健全行动计划实施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和环境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完善,确保顺应新形势、把握新机遇。

附件: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表.doc

文件链接: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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