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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发展局关于修改《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市金融发展局决定对《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的通知》(沈金发〔2021〕1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1.金融机构体系完善行动(1)完善银行业机构体系”中“支持辽沈银行、盛京银行、锦银金融租赁、盛银消费等地方法人机构做大做强,提升地方金融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支持我省首家民营银行--辽宁振兴银行创新发展,探索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修改为“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做大做强,提升地方金融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探索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
    二、删除“1.金融机构体系完善行动(2)积极发展保险业机构”中“支持融盛财险、华汇寿险做大做强”。
    三、将“3.国有金融平台壮大行动”部分修改为“推动有条件的金融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平台带动作用,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引导国内外优秀金融机构在沈阳设立分支机构,优化全市金融资源布局,撬动社会资本更好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四、删除“3.绿色金融发展行动”中的“(3)建设东北首家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2021年底前推进辽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支持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相关业务,成为辽宁省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筹建全国碳市场辽宁服务中心”。
    五、将“1.金融科技应用推广行动(3)推动要素交易市场应用金融科技”中的“鼓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等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充分运用分布式账户”修改为“鼓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等运营机构充分运用分布式账户”。
    六、将“2.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培育行动(1)积极引进和培育金融科技企业”中的“充分发挥财盛投资基金等政策资源投资与战略引领作用”修改为“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战略引领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2022年10月27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建设区域金融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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