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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加快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市制定了《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3月31日

                                     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2023年1月1日以后从沈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第三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首次获得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
    第五条 首贷贴息工作实行免申即享、先付后贴、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本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第六条 获得首贷贴息的小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内注册并在此办理缴税业务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小微企业需在“沈阳市首贷服务中心线上平台”(沈阳政务服务网(zwfw.shenyang.gov.cn)特色服务首贷中心版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已注册小微企业、银行对接成功,企业获得首次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三)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五)此政策与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政策不同享。
    第七条 贷款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
    第八条 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实际用款时间未满1年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对首贷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
    第十条 首贷贴息每季度申请、发放一次。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各银行机构经贴息对象授权后,负责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审核贴息资格,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征信报告应由银行归集在贷款档案中备查。
    第十三条 首贷贴息申报由贷款银行(沈阳分行及以上)进行操作。各银行机构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符合贴息条件的首贷户名单及贴息材料,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确认通过后报送至市金融发展局。
    第十四条 市金融发展局根据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和首贷户名单拟定贴息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金融发展局书面提出,由市金融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发展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至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按“三直一快”原则全额拨付贴息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各区县(市)承担的贴息资金在年底结算时统一上解。
    第十六条 各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提交一个贴息资金拨付账户,由市财政局将贴息拨付至银行机构,各银行机构收到资金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协助做好通知受贴息企业工作。
第四章 贴息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PDF版)上传至平台。
    (一)首贷户贷款贴息汇总表、明细表(加盖银行沈阳分行公章)。
    (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证明材料。
    (三)借据或支用凭证单(需能体现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如不能全部体现,需另附合同体现)。
    (四)贷款签订合同中证明贷款用途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金融发展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开展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交贴息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金融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对首贷户贷款贴息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征信报告》等资料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各银行机构需对提交的首贷户名单、贴息明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银行机构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息后在首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取消企业贴息资格,由金融监管部门协助市金融发展局开展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发展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沈阳市“首贷户”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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